莆田海事局落实取消涉水行政事业收费
发布时间:2015-10-16 点击:次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 号)要求,自 2015 年 10月 1 日零时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7 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莆田海事局高度重视,结合莆田辖区的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港航企业负担。莆田海事局及各下属海事处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内外网络、政务窗口、上门走访等方式宣传新政策,并及时在政务中心公告栏、海事内网、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上更新收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开展内部人员业务培训,对行政收费的流程进行修定,按照新规定取消部分涉水项目的行政事业收费,并重新设定电脑网络中中的收费项目。该局继续做好 2015 年 9 月 30日前发生的上述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以及相关欠缴、漏缴费收的清理工作,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零时起停收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票据的核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停止收费的征收站点及时清理核对票款并汇缴上报,收回收费专用印章和 POS 机终端等征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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