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这些“任性”行为被规范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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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即将过去,回顾过去一年,又有很多新的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出台、施行,规范着你我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任性”行为。
A.侮辱国歌或被追刑责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这熟悉的旋律曾在无数场合让亿万中国人内心激昂澎湃。今年开始,国歌唱不好,也有可能会蹲监狱。对此,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正面作出的回答。
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条款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名片和象征,应保持其神圣性和庄严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侮辱玷污,否则应动用刑事手段予以问责。我国最早将侮辱国旗国徽入罪的,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它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罪刑规范。1997年在制定刑法时,决定的内容被完整吸收,是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但当时侮辱国歌罪并没有入刑。
今年9月1日通过的国歌法对侮辱国歌入刑给出了原则规定。该法指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指出,国歌法毕竟只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其附属刑法规范只能规定得很概括。至于侮辱国歌达到什么程度入罪、罪名叫什么、会面临怎样的刑罚处罚,都需刑法的罪刑规范与之衔接。可以说,现在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就是与国歌法中附属刑法规范作对接。
那么,将来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被适用侮辱国歌罪来追究呢?最典型的行为是篡改国歌歌词、曲谱。比如,如果将来有人用《国歌》的曲子填上恶搞歌词,就是“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同样,如果用其他搞笑的曲子配上《国歌》的歌词来演唱,就是“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后果。
“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又包括哪些行为呢?例如,以裸体的方式唱国歌,以阴阳怪气的声调气息唱国歌等,就是法律没有列举的“其他方式”,也可能构成对国歌的严重侮辱。其他较轻的侮辱方式,包括在商业广告、婚丧嫁娶等不适当的场合奏唱国歌。
当然,仅仅只是在自己家里,为了自娱自乐,使用上述方式恶搞国歌、侮辱国歌,虽然不提倡但也构不成犯罪,因为刑法对该罪还有“公然侮辱”的要件要求,即在“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侮辱国歌,才构成犯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在网络平台上侮辱国歌,应视为“公然侮辱”。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局局长金雪萍表示,法律中对于如何正确应用国歌的具体规定,对社会公众兼具教育、引导以及惩戒等多重作用。
B.网络表达不能“乱喷”
9月4日,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给公众搭建了一个话语表达、平等交流的新平台,网民们通过点击、发帖、回帖、转载等多种方式在互联网上互动交流、表达主张。可是,有时候缺少限制的自由令人惶恐。
个别网友不分青红皂白,“一言不合”就开骂,脏话连篇、理性全无,把论坛、贴吧、朋友圈等地方当成了肆意泄愤的“撒气桶”。更有甚者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编造虚假新闻煽动群众,甚至曲解国家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攻击政府、造谣生事等等。这些行为这些乱象最为集中发生的场合是在群组、跟帖、评论、弹幕中,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的良好生态,更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和网络安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超越法律底线,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9月7日,再次出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这四项规定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出台的配套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跟帖评论实名制、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规范网络社区经营活动、公众平台和互联网群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说明我国对于网络表达的规范不断趋于精细,对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晰。
比如《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这意味着有了“实名制”的约束,网民再跟帖评论时,不能再无所顾忌、随意“乱喷”,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另外,随着网络直播、网络剧的兴起,视频弹幕日渐成为年轻网民交流的重要方式。在《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也将弹幕归入跟帖的一部分。弹幕转瞬即逝,为了更好地追根溯源,新规中要求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并要求网站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当好跟帖评论的“把关人”。
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仅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也对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包括群组成员列明规矩、画出红线。
C.电影票房“注水”将严惩
11月20日,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数据,中国电影年度票房用324天首次突破500亿元大关。从2003年电影产业化改革启动时的全国总票房10亿元,到只用324天即突破年票房500亿元,中国电影只用了短短十几年,这是世界电影史上都未曾有过的速度。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影的银幕数已经超过43000块,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繁荣背后,各利益方为了给影片增加曝光率、排片量以拉升票房,幽灵场、偷票房、虚报票房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3月4日,《叶问3》上映,在获得观众好评的同时,其票房也不断创出佳绩。但紧接着,大量网友和媒体开始质疑《叶问3》票房造假。根据大量观众举报,《叶问3》上映后售票状态出现了异常:平日最不受观众待见的场次、位置,反倒成了拥抢的热点。在北京一些影院,甚至出现了《叶问3》早场和午夜场爆满的情况,甚至还有前三排座位一抢而空,最佳的中间座位却空空荡荡。同样的情况,在全国多地的影院密集上演。
在票房飞速增长、产业空前繁荣的背后,买票房、偷票房等乱象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据估计,过去几年全国电影票房至少有10%被“偷走”了。今年3月1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不仅在电影创作和保护、艺人行为规范等方面立了“规矩”,还加大了对票房的监管和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不得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必须如实统计电影票房。对于违法经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仅在新法施行的当月,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对外通报: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全国326家影院因偷漏瞒报票房被依法严厉处罚。近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又公布了一批严重违规的电影院名单,涉及影院有26家。这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第2批被曝光的名单。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为我国电影产业走入法治时代,并向电影强国迈进提供了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同时促进中国电影产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D.旅游民宿光有情怀还不够
金秋十月,北京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新村民宿生意十分红火。3年前,老张将自家闲置的房子改造成了民宿。8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出台让老张意识到提高民宿接待标准的重要性。
8月中旬开始,他便开始张罗修缮改造自家民宿。“客人来我这,看到住宿条件和网上的照片一模一样,没有偷工减料,心里自然高兴。好评多了,我的生意自然就好了。”
民宿作为一种非标准化的、个性化的风情民居,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城市和乡村都受到一部分游客欢迎。但从别墅到农村民房,民宿在接待质量、卫生标准、服务态度上可谓千差万别。由于没有标准,消费者一旦遭遇权益受损,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比如食物中毒、财物丢失、卫生条件差等,由于经营方没有被纳入正规的工商管理系统发生纠纷很难按照商业机构系统进行处罚和协调。
“今年国庆中秋长假的客人比去年多了三四成,我这里和旁边几家民宿国庆假期都住满了。”老张兴奋地说道。
在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要求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每客必换,并能应宾客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在市场准入上,则强调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并满足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
许多民宿是利用建成多年的老房子,在主体结构上并不是特别坚固。为了达到标准,民宿经营者在房屋安全上需要投入更多。“我的预算多了20多万元。”为了达到民宿国家标准,深圳民宿老板宋志刚对其经营的民宿客栈进行了重新改造。宋志刚表示,他所经营的民宿客栈楼梯全部采用钢结构,并对楼梯4个角加装了钢梁,以达到整体加固效果。
国庆假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张寒和朋友一同前往厦门游玩,在网上订购住宿地点时,她选择了一家装修风格“小清新”的民宿。在谈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实施时,张寒有不少切身体会:“这是我第二次前往厦门。相比上一次,今年确实感觉房间的床单被褥更干净些,接待标准更高了,这是新规在起作用。”
E.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
“查16省的开房记录报价35元到50元;全国开房记录报价130元到150元;同住信息报价220元到330元;车辆信息报价25元或者50元……”这是山东邹平女子赵某燕记录在账本上的信息,在旁人眼里赵某燕是做微商生意的,但她买卖的真实“商品”却是个人信息。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赵某燕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一万元。
我国目前有7亿多网民,而与这庞大数字相伴相生的却是,日益增多的个人信息安全泄露事件。《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我国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
个人信息泄漏有多种原因,如网站存在安全漏洞、黑客或钓鱼网站的窃取、无良商家的盗卖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今年国家施行《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部法律法规,剑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同样,网络安全法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立法形式上看,我国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似乎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系统、条理清晰的体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建议,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有必要推动专门的立法工作,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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