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航道信息发布工作规定
长江干线航道信息发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道信息发布工作,保证长江干线航道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道信息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线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段航道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 航道信息包括:航道维护尺度、水情、航道变迁、航标异动、通航建筑物和桥梁等跨(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及水工工程施工作业航道维护尺度等。
第五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航道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信息发布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发布航道维护计划、主要港站水位等重要航道信息。
长江航道局所属航道维护管理机构按规定负责辖区的航道信息发布。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所属的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在长江航道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航道信息发布。
第七条 航道信息以 “航道通告”的形式通过报刊、网站、电台等方式发布。
第八条 航道信息发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月度航道计划维护尺度信息应提前7天发布;
2、分旬航道实际维护尺度信息应提前1天发布;
3、长江干线主要港站水情信息应每天定时发布;
4、 航道变迁、航标异动、通航建筑物和桥梁等跨(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水工工程施工作业航道维护尺度等航道信息应及时发布。
第九条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航道时,航道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航道预警或相关航道信息。
第十条 长航局系统内相关单位对外提供公共信息涉及航道信息的,应与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内容保持一致,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时间。
第十一条 航道信息发布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出现错发、漏发、迟发航道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