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80米以下船舶、船队,以及吊拖船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图文)
(一)小型船舶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选择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根据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水流对船舶的影响;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三)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收听安全信息;
(四)不得违规双绑航行;
(五)禁止停车淌航,保持足够的操纵性能;
(六)下行过弯曲航段,应抱紧红浮,谨防落弯;
(七)航行中遇大风、暴雨、大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及早选择就近的锚地、停泊区或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值班、显示有效灯光或声响信号;
(八) 船舶配员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非船员不得随船航行,确需随船的,应保证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的核定人数。
(九)船舶应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航行。航行中要封舱,以防甲板上浪或因雨水进舱而造成船舶沉没事故的发生;
(十)正常锚泊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随时守听无线电话。
(十一)按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小型船舶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勤了望,早判断,不抢航;
(二)横越前,应注意观察上下游航道内的船舶动态,尤其是大型船舶的航行动态;情况不明或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车稳舵,控制好船位,耐心等待时机,选择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驶过后横越航道过江。
(三)横越时,严禁抢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船舶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用VHF及其他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和当地海事交管中心,鸣放声号或用手示意。
(一)航行中搁浅
1、探测船舶周围水深和河床底质,根据当时周围环境和水文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如果船舶发生破损或倾斜,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危险品船舶应关闭所有舱盖、阀门和透气孔,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3、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二)航行中机器发生故障
1、及时告知周围船舶;
2、尽快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3、情况紧急危险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三)航行中遇恶劣天气
1、及时封舱,危险、化工品船及时关闭所有阀门、透气孔;
2、准备救生设备或救生浮具,穿好救生衣,做好自救工作;
3、在浅水区航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驶进汊河口内停泊;
4、当船舱进水或船舶倾斜有危险时,在排水、堵漏的同时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5、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注:小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以下船舶、船队,以及吊拖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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