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限制的通知》要求,9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限制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30号)要求,取消经批准设立的外资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限制。为落实通知精神,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废止,删除与之相关联的第十二条。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的规定;第十二条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另悉,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msa_z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