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想玩双重国籍?小心得不偿失!
01 、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4日,宁波海事局在核查S轮进出港相关情况时,发现该轮存有双重国籍。经进一步调查,船舶所有人于2015年8月12日将该轮光租给香港某公司,在注销中国国籍后,取得斐济国籍。2017年6月1日,香港某公司注销了该轮的斐济国籍,并于2017年6月30日取得巴拿马临时国籍,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9日。2017年11月14日,船舶所有人与香港某公司终止光租协议,并于2017年11月16日以巴拿马临时国籍在舟山办理了进港手续。2017年11月17日,船舶所有人未向登记机关如实反应该轮持有巴拿马临时国籍证书的事实,凭斐济国籍注销证明书和光租终止协议申请注销了光租登记,并取得了中国国籍。
02、处理结果
S轮具有双重国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轮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吊销该轮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03、释法说理
六位数的罚款加吊销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这个结局有点悲伤。那么船舶不能有双重国籍仅仅是我国法律的要求吗?当然不是,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明确规定了: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双重国籍的船舶,任何国家的飞机或军舰均可对该类船舶予以拦截或登船检查,任何国家均可以对其行使权利。船舶取得一国国籍后,可以悬挂该国的旗帜在海上航行,与该国产生法律上的联系,受该国法律的保护。人不能脚踩“两只船”,船不能身挂“两种旗”,这既是法理也是道理。
还有一个容易误解的问题,临时国籍算不算国籍?当然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S轮在巴拿马临时国籍证书未中止的情况下,又取得了中国国籍,造成了该轮同时具有巴拿马临时国籍和中国国籍,属于双重国籍的情况,违反了《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并根据《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受到了处罚。
温馨提示
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小编建议在申请办理船舶光租注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及国籍证书签发前,船舶应先中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如果船舶持有临时国籍证书,也应当先中止或注销原登记国临时国籍,登记国不对临时国籍予以另行注销的,可待临时国籍证书到期自动失效或交由后续船舶登记机关收回,切不可同时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