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将对入沪、入汉水域所有船舶开展“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19-09-17
9月17日,记者从中国海事获悉,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海事决定于近期开展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对入沪、入汉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9月17日,记者从中国海事获悉,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海事决定于近期开展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对入沪、入汉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据悉,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和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此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籍船舶及10月28日前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12-1簰洲沿岸标与簰洲缓流5号白浮连线水域至牧鹅洲1号白浮与美利石红浮连线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和外籍船舶,需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重大活动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拟进入管控水域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管控水域的外籍船舶,应向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个中国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保安专项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进入管控水域的,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向拟靠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此外,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同一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但是,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的应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的船舶,不得进入管控水域。同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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