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内河首艘船舶因使用超标燃油被查处
发布时间:2019-09-17
9月17日,记者从海宁市地方海事处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的规定,9月12日,海宁市地方海事处依法对浙安吉货2592船舶所有人蒋某某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处罚,并向当事人蒋某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据悉,此次被处罚的浙安吉货2592船舶,是海宁市燃油抽样检测工作开展以来首艘被查处的船舶,也是海宁市地方海事处针对内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开出的首张罚单。
9月17日,记者从海宁市地方海事处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的规定,9月12日,海宁市地方海事处依法对浙安吉货2592船舶所有人蒋某某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处罚,并向当事人蒋某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据悉,此次被处罚的浙安吉货2592船舶,是海宁市燃油抽样检测工作开展以来首艘被查处的船舶,也是海宁市地方海事处针对内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8月7日,执法人员在辛江塘河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码头航段开展船舶环保检查时,对靠泊在此等待卸货的浙安吉货2592普通货船进行燃油监督检查,并将燃油样品上交具有燃油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8月26日,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船舶的抽样燃油总硫测量值为122mg/kg,超过内河船舶使用普通柴油总硫量10mg/kg的控制要求,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燃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海宁市地方海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船舶燃油抽样检测是目前嘉兴地方海事部门针对内河船舶大气污染防制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自去年5月以来,海宁市地方海事处对内河辖区所有内河船舶,依次、定期、分批开展船舶燃油抽样检测。截止到目前为止,已对46艘内河船舶实施了燃油抽样检测。船舶燃油抽样检测工作已经成为一项规范内河船舶用燃油的重要监督检查制度,今后将在海宁全市内河陆续深入开展。
海事管理机构郑重提醒广大船户:船舶加注燃油一定要到正规的、具有国家认可的、有经营石油业务资质的公司加油站加油,加油时保存好加油票据和加油信息,并及时在海事规定的《内河船舶轮机日志》上予以明确记载,切不可因贪图便宜去一些非正规的地下加油点加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海事管理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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