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船舶的最低配员,这“五大变化”你需要了解!
一、 差异化管理模式
什么是差异化管理呢?不同类型船舶,自然配员标准也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先来看看船舶的分类:

根据船舶种类不同,修订保持“一不变两微调”
1一不变
全国内河通航水域的一般船舶除了总吨位2000调整至总吨3000以及取消1500千瓦节点带来的变化外,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标准保持不变。
2微调一
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含J级航段)配员标准基本沿用原标准,不进行大的调整。只减少了总吨位6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1000的集装箱船舶甲板部普通船员1人,根据调研实际需要,增加完善了一般船舶该吨位附件条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考虑到该水域的特殊性和操纵难度,为提高安全保障,将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3000配备“大副或二副1人”调整为“大副1人”。
3微调二
客船和液货船配员基本沿用2010年标准。对短时间航行客船配员完善了不超过4小时的配员规定,即在一般标准总吨位2000及以上,增加了附加规定“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其他部分未作修改。对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2000的液货船,考虑到这类船舶航行作业频繁、危险系数高,将配备“大副或二副1人”改为“大副1人”。
全国内河通航水域的普通船员配备标准具体变化如下:
1000总吨以上船舶
甲板部|
配员标准 |
2010年配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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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总吨位 |
2000总吨以上 |
1000总吨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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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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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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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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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总吨位 |
3000总吨以上 |
10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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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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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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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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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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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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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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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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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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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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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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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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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除客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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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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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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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或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机驾合一,须增加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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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4年普通干散货船舶标准(除集装箱船、危险船、客船等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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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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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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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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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除客船类、液货船类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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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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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
船长1人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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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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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除客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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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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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 |
机工1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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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机员或轮机长1人 |
非机驾合一的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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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4年普通干散货船舶标准(除集装箱船、危险船、客船等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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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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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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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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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除客船类、液货船类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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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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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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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无 |
无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普通船员的定义,即“将船长和高级船员之外的职务统称“普通船员”,此次修订以“普通船员”取代“水手、机工”职务称谓。
五、 备注的修订1备注主要内容(1) 重新定义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将船舶停泊时间不超过2小时调整为船舶停泊时间不超过4小时,提高了配员要求;
(2) 对拖(推)轮船队驳船数和配备相应的普通船员明确了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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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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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
15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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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水手2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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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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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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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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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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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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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推)船队 |
如驳船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规定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企业应根据船舶安全实际需要增配必要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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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确港内作业的一般船舶不包括拖轮;港内作业的一般船舶和拖轮分别按照总吨位和主机功率核定配员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描述更准确。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在《10标准》的基础上,每个工班减少了普通船员1人,在《14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明确了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的规定。
(4)对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各类(特指内河对岸渡船)客渡船、车客渡船或拖轮拖带客渡驳、汽渡驳用于渡运的专业组合体明确了配员标准。
(5)经反复征求船员、船东意见,这次只要求1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增配普通船员1人,主要针对这类船舶货物装卸及管理上的要求;内河自卸式沙船因为近年来机械设备改进,劳动强度降低,因此不再做特殊要求;1000总吨以下的此类船舶货物装卸与管理量相对较小,船舶所有人可根据货物装卸安全所需安排或由其他人员兼任,不做强制性要求。
(6)客运企业存在淡季和旺季之分,因此将原按船舶载客定额配员调整为实际载客人数;将客运部人员调整为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对其他应由企业自主管理的客运服务人员不再进行描述,突出了企业应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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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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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部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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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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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9 |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实际载客3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加普通船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可按每满300名乘客增配普通船员1人。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同,驾驶员不能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甲板客舱的船舶,即使实际载客未满30人,也应至少配普通船员1人。 |
(7)明确了高速客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确定配员人数(参见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 2015 〕90号)确定配员的职务类别(第七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